作者:金振朝,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直销与传销,在外在形态上均表现为通过人际网络进行产品或服务的推广与销售,二者在商业实践中常被混为一谈,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准确辨析二者的法律边界,不仅关乎企业的合规经营与商业模式选择,更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传销手法层出不穷,直销与传销的边界日益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标准及典型案例等维度,对直销与传销的法律界定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分析,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直销的法律界定与合规框架
(一)直销的法律定义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该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则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直销的核心特征在于“去中间化”——生产企业通过自己的直销员直接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省去了传统分销渠道中的各级经销商。
(二)直销企业的准入条件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的准入设置了严格的资质门槛。申请成为直销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申请企业须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并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才能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中国境内共有86家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54家,外资企业32家。
(三)直销员的招募与管理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员须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并与企业签订推销合同。
(四)直销的合法边界
合法的直销经营须满足以下核心要求:第一,直销企业必须持有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二,直销员的收入来源于实际销售产品的业绩提成,而非发展下线的人数;第三,直销员无需缴纳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即可获得从业资格;第四,直销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二、传销的法律界定与构成要件
(一)传销的行政法定义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作出了明确的行政法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进一步将传销行为具体化为三种类型:
第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拉人头”型传销。
第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入门费”型传销。
第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团队计酬”型传销。
传销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概括为三个核心要素: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法规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标志着我国对传销活动从行政规制走向刑事制裁。
根据该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传销犯罪的四大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加以把握:
第一,盈利模式特征。 本罪所禁止的是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收取“入门费”非法获取利益的活动。所谓“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指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仅仅只是噱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外观形式,实质上传销组织并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在此情形下,所谓的“商品、服务”仅仅只是为获取加入资格而炮制的“道具商品”。
第二,组织形式特征。 本罪要求参加者人数众多且形成层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计酬依据特征。 传销犯罪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而非以实际销售产品的业绩为依据。
第四,欺骗性特征。 传销犯罪以“骗取财物”为本质特征,其盈利来源是组织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或投资费,而非商品销售的真实利润。
(四)行政违法传销与刑事犯罪传销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界定并无“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限制,而刑法在《禁止传销条例》的基础上对传销行为作了入罪限制。换言之,并非所有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量”和“质”的双重门槛。
三、直销与传销的核心法律区别
直销与传销虽然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基础不同。 直销是经国家许可的合法经营行为,直销企业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传销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无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均不能改变其违法本质。
第二,盈利来源不同。 直销员的收入来源于实际销售产品的业绩提成,是劳动报酬的性质;传销组织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与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费用,是典型的“人头经济”。
第三,加入条件不同。 直销员无需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即可获得从业资格;传销参与者通常须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才能获得加入资格。
第四,计酬方式不同。 直销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直销员的报酬与其本人的销售业绩直接挂钩;传销以“多层次”“复式计酬”为主要特征,参与者的报酬来源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及下线的缴费。
第五,产品价值不同。 直销的产品通常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商品;传销的所谓“商品”往往质次价高,甚至根本不存在,仅作为掩盖非法活动的“道具”。
四、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把握,一般可理解为“传销组织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法院在审查时应重点考察以下情形: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务退货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囤积明显超出其可在合理时间内消费的大量商品、服务;是否禁止参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若提供的所谓“商品、服务”仅仅是传销的“道具商品”,则可判断涉案经济组织实际上并无合法的经营活动,属“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在实务中,如果辩护人能够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或服务确有实际价值,或司法机关无法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物非所值”,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非法获取利益。例如,在某案件中,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因市场上没有具体的同类商品可以进行对比估价,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道具产品”,进而对嫌疑人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入门费”认定中的实质判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判断。特别是在网络传销犯罪中,从形式上看,简单填写资料便可注册成为会员,不仅无需缴纳费用,甚至还能获得一定经济奖励,但这只是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手段,后续“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才会让参加者真正“获得加入资格”。此时,应当认定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的构成要件。
对于仅注册会员、未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因其并未实际参加到传销组织的传销行为中,实质上并未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不应计入传销组织发展的成员人数中。
(三)层级的实质审查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对于“层级”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认定不能仅根据名称、形式进行判断,而需要把握层级认定的核心——身份、层级关系的认定应当关联计酬或者返利。
例如,有的传销组织虽然设置了负责人、总店长、店长、A级、B级、C级等不同层级,但实际上负责人、总店长、店长之间并不发生返利,均各自负责自己发展的下线,虽然称谓上有所不同,但实际处于同一层级,虚列的两个层级不应计入传销组织的实际层级。
(四)“团队计酬”的罪与非罪界限
“团队计酬”是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对“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的区分处理原则。前者以真实商品销售为目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后者则披着商品销售的外衣行诈骗之实,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需要指出的是,大量团队计酬相关案件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差异源于其不同的规制目标——刑事制裁以惩治严重社会危害行为为目的,行政监管则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宗旨。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海汇国际”跨境传销案
“海汇国际”案是近年来规模最大的金融传销案之一。该团伙自2018年起搭建“海汇国际”(DRC)平台,以“托管炒外汇”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作诱饵吸引投资者。新会员须支付最低入金门槛费,并在获得上线“经纪人”的邀请码后加入。平台以拉人头为核心,计酬依据包括发展人数、层级深度和团队入金总量,而非实际投资收益。至案发时,该团伙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90余万名,层级高达32层,涉及全国23个省区市及东南亚国家。公安机关查明,平台实际从未进行任何外汇交易,收益仅来自新会员入金,属典型的“庞氏骗局”。
2025年7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已审结系列案109件,191名被告受惩,主犯刘某获刑8年罚款200万元。
(二)冒用公益名义的网络传销案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通过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非法获利25亿余元。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张某系主犯,判处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传销犯罪向公益慈善领域渗透的新趋势——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的善心和“做好事还能赚钱”的心理,将传销包装成公益项目,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
六、立法动态与趋势展望
2025年5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再次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是继2024年两条例首次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后的延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从2023年开始对《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立法调研。
业内普遍预计,修订可能涉及以下方向:细化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认定标准,减少执法争议;明确直销与传销的法律界定,回应实践中“多级分销、团队计酬”等模式的法律定性难题。两个条例的修订连续两年被纳入国家立法计划,标志着立法程序进入深化阶段。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准确把握立法动态,及时跟进修订内容,是在相关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
结语
直销与传销的法律区分,绝非简单的概念辨析,而是涉及行政合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根本判断。从《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的严格准入,到《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全面禁止,再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制裁,我国已形成了从行政规制到刑事打击的完整法律规制体系。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传销活动的手段日益隐蔽、形式日趋多样,直销与传销的边界在实践中呈现出模糊化的趋势。这对于司法机关的精准认定、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以及律师的专业辩护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深入把握直销与传销的法律本质,准确识别“道具商品”与真实商品、“人头经济”与销售经济、“诈骗型传销”与“经营型传销”的区别,方能在个案中作出精准的法律判断。
